1.無故入侵電腦罪
A:無故入侵電腦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及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為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原告者須於事發六個月當中提出告訴,以助紛爭解決及疏解訟源,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 – 第 363 條 】

2.以詐騙、暴力手段之網路犯罪
A:但以詐騙、暴力手段之犯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罪行為,就一定要依法處理,即使玩家之間私下和解,不希望繼續處理都不行。【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及第 339 條 】

3.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
A: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可能構成第 360 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4.內神通外鬼,遊戲公司職員修改參數換現金
A:線上遊戲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修改系統及角色人物參數值,再進行私下交易買賣行為,以獲取不法高額利潤,就公司而言,玩家所擁有的虛擬裝備、貨幣,雖然只是電腦程式的參數設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實際的經濟價值,所以可能構成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

5.將犯罪取得之贓物分享他人
A:犯嫌利用不正之方法所取得之虛擬裝備、貨幣分享給其他玩家,並聲稱這是詐騙「成果」,供大家享用,玩家即可能構成贓物罪,所以可能構成刑法第 348 條

6.冒用帳號竊取虛擬財貨
A:這種遊戲中的不當行為,被認為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若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可依依刑法第 359 條「保護電磁紀錄」處罰。

7.詐欺得利
A:詐術騙取虛擬裝備財貨,若遭騙取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詐欺集團以「神軍團」名義,線上招募玩家加入,騙取虛擬裝備後,即將玩家踢出團體,此等的詐騙手法,宛如現實社會不肖人士虛設行號違法吸金的模式如出一轍,犯嫌利用人性貪念弱點,騙取身上財物,就如同金光黨詐騙集團一般。

8.暴力犯罪
A: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有價虛擬裝備財貨,對玩家施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遊戲虛擬裝備財貨,若遭強盜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仍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